案件名称:房秀英与秦桂玲、蒋成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827民初75-1号
所属地区:鱼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12公开日期:2016-06-01
当事人:房秀英,秦桂玲,蒋成爱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5-1号原告房秀英。

被告秦桂玲。

被告蒋成爱。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秀英与被告秦桂玲、蒋成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秀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蒋成爱的工资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房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成爱的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