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兄,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民和里33-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