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218号
所属地区:锦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18公开日期:2016-02-26
当事人:闫某某,李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1218号原告闫某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李某,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兄,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民和里33-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