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欣与唐连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903民初12号
所属地区:沧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11公开日期:2016-11-16
当事人:李欣,唐连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2号原告李欣,女,汉族,1955年2月4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唐连明,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住河北省沧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苗笑一,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唐连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连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