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保元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03刑更315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曲靖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1-20公开日期:2016-03-17
当事人:李保元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15号罪犯李保元,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元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保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元现刑罚执行已达12年4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七次,2014年10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14日止。

罪犯李保元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