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德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元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生效后,于2003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保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元现刑罚执行已达12年4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七次,2014年10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14日止。
罪犯李保元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