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10民特00049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1-12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049号申请人:钟方林。

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喜田。

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1-3层。

代表人:张健,系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XX泉,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钟方林、岳喜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沈耀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钟方林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合计118185.89元,由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4064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9936元,两项合计赔偿64000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清;由申请人岳喜田赔偿7200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钟方林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申请人岳喜田已支付申请人钟方林10000元,故对上述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