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某、张某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802执232-1号
所属地区:龙岩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1-19公开日期:2016-04-01
当事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某,张某
案由:nan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被执行人江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江某、张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江某、张某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江某、张某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江某、张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