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梅兵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03刑更1935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曲靖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1-20公开日期:2016-04-25
当事人:nan
案由:nan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935号罪犯梅兵,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梅兵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4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梅兵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

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梅兵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梅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兵,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9个月。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1月21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

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