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罗代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039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30公开日期:2016-03-03
当事人: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罗代富,李祥
案由:劳动争议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039号原告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夏家巷121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镇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代富。

委托代理人胡锦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祥。

原告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驭力公司)诉被告罗代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珏独任审判。

因李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庭前本院依职权追加李祥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驭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镇华、被告罗代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锦鹏、第三人李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驭力公司诉称:被告罗代富系第三人李祥泥工班雇佣的劳务工人。

被告罗代富受伤之前从事的泥工劳务并不是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安排的工作,其也不接受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工资也不是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发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原告四川驭力公司与第三人李祥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原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被告罗代富于2015年2月12日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市第八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挂账在第三人李祥的个人名下,并没有在原告四川驭力公司财务核销账务。

武汉市江岸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原告四川驭力公司送达的“(2015)岸劳人仲裁字第629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四川驭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四川驭力公司与被告罗代富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罗代富承担。

被告罗代富辩称:被告罗代富于2014年7月7日经其哥哥罗代洪介绍进入江岸区永清片区瑞安A1项目从事泥工工作,该工地除钢筋工、木工、混凝土三项由原告四川驭力公司承包后分包给个人,其余项目由原告四川驭力公司承接后自行组织施工,在工地项目将自己自行组织施工的统称为杂工班组,被告罗代富从事的泥工属于杂工班组。

被告罗代富工作期间接受原告四川驭力公司的管理,本案第三人李祥及杂工班组的管理人工资报酬均由原告四川驭力公司支付,第三人李祥与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并非分包关系。

2015年2月12日被告罗代富在瑞安项目A1地块工作时受伤,事故发生后由工地管理人员第三人李祥通知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并由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将被告罗代富送至武汉市八医院治疗,因原告四川驭力公司不同意进行手术治疗,被告罗代富无奈之下为节省医疗成本,回其老家接受治疗。

在被告罗代富回老家治疗前,与原告四川驭力公司交涉,担心原告四川驭力公司不承认该事故,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向被告罗代富出具证明一份。

原告四川驭力公司谎称事发地点为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并加盖K1地块项目专用章,该事实以及被告罗代富实际的受伤地点,在仲裁阶段经双方确认,被告罗代富实际受伤地点为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劳务分包的永清片区瑞安项目。

被告罗代富工作中接受原告四川驭力公司管理,并由原告四川驭力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四川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人李祥述称:第三人李祥从原告四川驭力公司处转包瑞安项目A1地块劳务施工,被告罗代富经过其哥哥罗代洪介绍到第三人李祥转包项目中从事泥工工作。

被告罗代富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和工资都由第三人李祥直接发放,被告罗代富平常的工作作息时间由第三人李祥进行管理,被告罗代富与原告四川驭力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罗代富经其哥哥罗代洪介绍,进入江岸区永清片区瑞安项目A1地块从事泥工工作,江岸区永清片区瑞安项目A1地块由四川驭力公司承接,然后将部分劳务工作转包给李祥,李祥与罗代富约定工作期间由李祥直接向罗代富发放生活费,待项目完成时一次性支付剩余劳务费用。

罗代富的工作也由李祥安排,接受李祥的管理。

2015年2月12日8时左右罗代富在江岸区永清片区瑞安项目A1地块负三层工作时受伤,随后被送往武汉市第八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颧弓骨折、右手软组织挫伤、右第6肋骨骨折。

经罗代富的申请,本院前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了罗代富于2015年5月11日反映四川驭力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收条》、《证明》,调查询问笔录中罗代富自述其2014年7月7日入场工作,2015年2月2日因伤离场,工资按天结算,每天200元。

罗代富共工作239.5天,工资数额应为47,900元(239.5天×200元),工作期间李强为其发放生活费9,500元,仍差38,400元。

本院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的《收条》上签有“罗代富”的名字,《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四川驭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外请李祥杂工班组支付我所有在武汉永清片综合发展项目A1工程地块劳务费用38,400元,所有费用已结清。

”罗代富已收到上述劳务费用38,400元。

本院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的《证明》内容为:“兹有罗代富在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滑倒,致面部受伤,于2015年2月15日治疗,特此证明”,该《证明》上盖有四川驭力公司武汉中央文化区K1地块项目专用章。

另查明:2015年6月9日罗代富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