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学通。
申请执行人赵国宏。
被执行人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田元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宏申请执行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亚江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亚江称,申请执行人赵国宏与永田公司签订的借款抵押登记日期是2012年1月21日至2012年7月20日,而异议人已于2012年10月向贵院提出并由贵院对涉案财产实施保全,因此申请执行人的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
赵国宏申请执行的机械设备没有明确的型号与内容。
申请执行人赵国宏称,法院已判决被执行人永田公司向我还款,我们还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因此要求依法对抵押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永田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国宏申请执行永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做出(2012)涧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永田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国宏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因被执行人永田公司未依照判决书履行,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赵国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涧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在对抵押财产进行执行时,案外人刘亚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赵国宏在和被执行人永田公司签订(2012)涧民二初字第343号案件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借款时间共六个月,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
被执行人分别以型号为自制TX62160和安徽芜湖恒生重型机床有限公司TX6213A-X6Y.2.5M,置放地点为涧西区尤东工业园北街1号院内东北角车间的两台数显落地镗铣床,为民间借贷主合同进行抵押,双方并到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载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7月20日。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国宏与被执行人永田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期间为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赵国宏在2012年7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