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志宏,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
委托代理人沈明秀,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
被执行人XX玺。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3627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