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24日作出(2013)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05月06日起至2021年05月05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3个。
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