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岩某某甲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勐腊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腊刑初字第268号
所属地区:勐腊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21公开日期:2016-03-04
当事人:岩某某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某某,别名岩某,男,生于1996年9月24日,傣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梅、代理检察员李纯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向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周边吸毒人员郭某某(未成年人)、岩某某甲、姜某、岳某某(未成年人)、贺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零包。

同年8月19日23时许,被侦查人员在开展例行上路清查行动中,在云南省勐腊县新城河畔之梦路边将其抓获。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岩某某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岩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向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周边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零包。

同年8月19日23时许,被侦查人员在开展例行上路清查行动中,在云南省勐腊县新城河畔之梦路边将其抓获。

经涉案吸食毒品人员郭某某(未成年人)、岩某某甲、姜某、岳某某(未成年人)、贺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岩某某系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人。

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岩某某的尿液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涉案吸毒人员郭某某、岩某某甲、姜某、岳某某、贺某某尿液检测出冰毒阳性,均系吸毒人员。

另查明,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岩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勐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岩某某因吸毒成瘾,被勐腊县公安局决定责令被告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小红豆”。

其中,有二名未成年人的事实、经过。

3、证人郭某某、岩某某甲、姜某、岳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多次向被告人岩某某购买毒品“小红豆”吸食的事实、经过。

4、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经过。

5、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无犯罪前科,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员从12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的事实。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吸毒人员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岩某某的尿液检测出冰毒阳性;涉案吸毒人员尿液检测出冰毒阳性,均系吸毒人员的事实。

9、情况说明,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查获的涉案吸毒人员岳某某陈述中提到的“岩某某乙”因无具体身份信息,无法查获,及提供的“米某某”真实姓名为刀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已立案侦查,此案正在办理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