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江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鑫红与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亭执异字第00065号
所属地区: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1-04公开日期:2016-03-25
当事人:江苏江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鑫红,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亭执异字第00065号异议人(协助执行人)江苏江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名为盐城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昌锦,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李淑华,江苏××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应鑫红,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发表人杨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应鑫红与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江苏江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名为盐城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山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山公司提出异议称:2015年2月12日,我公司与江苏中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环公司)及兴诚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书一份。

但在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中环公司偿还债务,我公司旨在中环公司债务没有偿清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5月4日,我公司与中环公司、兴诚公司就上述债务清偿协议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对涉及该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变更约定,并免除了我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贵院(2015)亭商初字第3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应鑫红未答辩。

被执行人兴诚公司答辩称:请法院依法处理。

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听证中异议人江山公司提交了《债务清偿协议》补充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补充协议已免除江山公司的保证责任,江山公司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协助执行义务。

对此,申请执行人张玉玮表示异议,认为补充协议上���山公司的公章不清晰,且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江山公司的时间是2015年3月11日,而补充协议上的时间是2015年5月4日,兴诚公司免除异议人的代还款义务有悖常理,是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行为。

兴诚公司表示补充协议属实。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应鑫红与兴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3月27日向江山公司发出(2015)亭商初字第03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要求该公司停止向兴诚公司支付债务1644200元。

当日,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通知书。

2015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5)亭商初字第0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兴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应鑫红33万元,利息49500元,合计379500元。

二、兴诚公司自2014年9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按15%年利率给付应鑫红利息。

三、驳回应鑫红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兴诚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应鑫红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570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同年9月6日向江山公司发出(2015)亭执字第145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一份,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应鑫红履行江山公司对被执行人兴诚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44420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兴诚公司清偿。

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兴诚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5年5月19日,江山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15)亭商初字第3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中环公司、兴诚公司、江山公司���订债务清偿协议一份,约定:“兴诚公司同意部分减免中环公司的债务,经减免,中环公司的债务总额限为人民币800万元,分两期偿还,第一期偿还425万元,第二期偿还375万元。

江山公司在解封日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注入人民币425万元,作为代偿中环公司第一期债务的待付款项。

中环公司承诺于2015年7月31日偿还第二期债务。

……江山公司承诺对中环公司第二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江山公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注入人民币425万元,不构成江山公司对兴诚公司的义务,兴诚公司不得依本协议对江山公司提起追偿、索赔、诉讼或申请法院对江山公司名下的财产实施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依据中环公司、兴诚公司、江山公司三公司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异议人江山公司负有向兴诚公司支付款项及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