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0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周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周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