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超,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文晓冬,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生,个体户。
被告吴仙凤,女,汉族,1979年7月7日生,个体户,系被告文晓冬之妻。
原告廖梅芳与被告文晓冬、吴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廖梅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晓冬、吴仙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梅芳诉称,2015年8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手机停机,无法取得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归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文晓冬、吴仙凤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文晓冬、吴仙凤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3年9月1日,俩被告以同一理由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入上述金额的款项。
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俩被告以同一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
2015年8月1日,俩被告将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予以确认。
借款后,俩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还款,故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另查明,被告吴仙凤与被告文晓冬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份、原告身份信息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和交易流水明细、婚姻登记信息复印件以及原告廖梅芳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文晓冬、吴仙凤向原告廖梅芳借款人民币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还款。
由于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