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良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国诉被告黄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60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