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福国与黄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39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13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李福国,黄良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39号原告:李福国。

被告:黄良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国诉被告黄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国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60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