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俊伟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6刑更56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襄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1-26公开日期:2016-07-26
当事人:刘俊伟
案由:抢劫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更56号罪犯刘俊伟,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

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了(2009)茅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13年6月二次经本院共裁定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得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病残犯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