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八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了(2009)茅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13年6月二次经本院共裁定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得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北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病残犯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