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7刑更8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潍坊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1-31公开日期:2018-07-21
当事人:田泽旺
案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86号罪犯田泽旺。

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泽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2012年12月9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一次,嘉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办理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