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毅民,男,汉族,48岁。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吉林马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力军,男,汉族,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海与被告孙毅民、纪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宝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