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宝海诉孙毅民、纪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蛟民一初字第1326号
所属地区:蛟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05公开日期:2016-08-23
当事人:丁宝海,孙毅民,纪力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26号原告:丁宝海,男,汉族,43岁。

被告:孙毅民,男,汉族,48岁。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吉林马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力军,男,汉族,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海与被告孙毅民、纪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宝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宝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