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总额为57653.3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57653.3元,尚未履行标的额0元。
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莱阳执指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迟永进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理由: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