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经理。
被告吴金建,住大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告吴金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