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吴金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1028民初335号
所属地区:大厂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20公开日期:2016-11-28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吴金建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33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经理。

被告吴金建,住大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与被告吴金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