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林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李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李建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