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崔力军诉贲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甘民初字第1524号
所属地区:甘南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11公开日期:2016-03-10
当事人:崔力军,贲林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崔力军,男,汉族。

被告贲林,男,汉族。

原告崔力军与被告贲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力军到庭庭参加诉讼,被告贲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力军诉称,2015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贲林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甘南县内北林场承包的两垧耕地转包给原告。

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9日两次向被告交付了土地承包费共计10,500.00元。

此款是原告以月利息1.5分向亲属抬的款(有票据为证)。

到春种时节,被告反悔,拒绝将该土地承包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款,并支付抬款利息,被告当时同意过几天就给,原告一直等了八个月,被告仍不付款。

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交纳的承包费10,500.00元,利息1,260.00元,本息合计12,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贲林未答辩。

原告崔力军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收据原件2张,证明被告贲林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9日收到原告交给被告的土地承包款10500.00元的事实。

被告贲林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贲林未出庭质证,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原告崔力军与被告贲林口头约定,被告将其在甘南县北林场承包的耕地30亩转包给原告,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给付被告土地承包费10,000.00元、2015年1月19日给付500.00元。

原告称上述钱款系按月息1.5%从亲属处借的。

至春种时节,被告反悔,未按约定向原告转移土地使用权,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承包费及利息,被告表示同意,但至原告起诉时未向原告退还上述承包费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所交的承包费10,500.00元,并按月息1.5%计算8个月的利息合计1,2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力军与被告贲林虽无书面合同,但从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据二张,可以认定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将其承包土地转包给原告并收取原告土地承包费10,500.00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土地使用权并未向原告退还土地承包费,其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依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交纳的土地承包费。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原告未种得土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可向原告主张,原告主张按月息1.5%计算,自合同签订至原告起诉之时,计算8个月的利息(10,500.00元*1.5%*8个月=1,2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