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富发与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1004民初54号
所属地区:牡丹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28公开日期:2016-02-29
当事人:杨富发,孙淑香,孙磊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54号原告杨富发,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孙淑香,女,196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孙磊,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发与被告孙淑香、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