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玉朝与李黑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民辖终27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1-29公开日期:2016-04-05
当事人:李玉朝,李黑明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黑明。

上诉人李玉朝因与被上诉人李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玉朝提交的证据证明,李黑明拖欠李玉朝的款项为李玉朝在杭州湾花木城进行粉刷时的工作款,因此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杭州湾花木城,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李玉朝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李黑明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亦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对李玉朝的上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