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茂运与王格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429财保16号
所属地区:永年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1-13公开日期:2016-04-19
当事人:白茂运,王格平
案由:nan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16号申请人:白茂运。

被申请人:王格平。

申请人白茂运与被申请人王格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格平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