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青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
2014年10月减刑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军减刑五个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张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