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三日作出(2009)青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5月5日被交付执行。
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月2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金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
另查明,罪犯王金华因工伤双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经双手食指再植手术,现双食指功能受影响。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金平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病残犯审核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