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义国、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卢龙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324民督726号
所属地区:卢龙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01-24公开日期:2017-03-14
当事人:王义国,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支付令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324民督726号申请人王义国,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

被申请人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79137610-X。

法定代表人毛国辉,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义国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申请人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资30485元未给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所欠工资304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义国工资30485元。

如果未按本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