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震与李玉科、田运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01254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1-08公开日期:2016-10-17
当事人:宋某,李甲,田某,金某,李乙,李丙,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苗培,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甲。

被告田某。

被告金某。

被告李乙。

被告李丙。

被告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甲、田某、金媛媛、李乙、李丙、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