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苗培,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甲。
被告田某。
被告金某。
被告李乙。
被告李丙。
被告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甲、田某、金媛媛、李乙、李丙、石家庄某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