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亚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刑更2238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9-27公开日期:2017-10-10
当事人:龙亚芳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2238号罪犯龙亚芳,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亚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龙亚芳不服,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龙亚芳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龙亚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亚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四次季度表扬。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龙亚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