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润红与李学义、闫新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85执726号之一
所属地区:登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05公开日期:2017-11-18
当事人:王润红,李学义,闫新娥
案由:nan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润红,女,汉族,1977年10月28日生。

被执行人:李学义,男,汉族,1967年9月5日生。

被执行人:闫新娥,女,汉族,1966年5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润红与被执行人李学义、闫新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豫0185执726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宜阳县煤炭局、宜阳县财政局协助将被执行人李学义经营的义煤集团宜阳宏源煤业有限公司的风险抵押金(金额:300万元)予以冻结。

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润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风险抵押金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