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张峰豪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106民初8381号
所属地区: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14公开日期:2018-06-30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张峰豪
案由:信用卡纠纷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83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季,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跃,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荆大鹏,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住址山东省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峰豪,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张峰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治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起诉民事案件前,已经向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申请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起诉的实质要件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尚未终结,本案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可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