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云湘与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2民初390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04公开日期:2018-01-05
当事人:吴云湘,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390号原告:吴云湘,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震,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华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士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市蟠龙山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宣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云湘因与被告江阴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邦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吴云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