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志林、林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9民终822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9-21公开日期:2018-01-04
当事人:梁志林,林权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林,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芳,女,194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德明,女,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权,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武,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志林因与被上诉人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志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借款350万元之前,还分别两次向被上诉人借款1000万元和300万元,2015年5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50万元以后,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分别两次转款80000元和77500元给被上诉人,后又通过吕德峰、唐耀辉和莫多瑚分别还款100万元、170万元和200万元给被上诉人,加上之前所还款项,三笔借款共归还了1285.25万元给被上诉人,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42500元给被上诉人并以334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被上诉人是错误的;二、本案用于抵押的房产是上诉人夫妻所有,在上诉人的妻子去世后,房产的所有权已发生继承,现有房产属于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子女共有,上诉人将该房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被上诉人林权辩称,对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本金为3342500元没有异议,上诉人所称1300万元的借款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称通过吕德峰、唐耀辉和莫多瑚分别偿还了100万元、170万元和200万元没有事实和依据,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梁志林与被上诉人林权之间除本案的350万元借款外,还涉及另外1300万元的借款,被上诉人林权虽否认该1300万元借款与其有关,但被上诉人林权与上诉人梁志林以及梁志林之子梁远东曾于2015年7月9日就该1300万元借款签订了一份《股权回转协议书》,确认梁志林(乙方)欠林权(甲方)借款13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