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晏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321财保152号
所属地区:南部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9-11公开日期:2018-05-15
当事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晏华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152号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晏华虎,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晏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晏华虎的银行存款398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自愿以其位于南部县(南部房权南证字xxxxxxxxx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晏华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南部县(南部房权南证字xxxxxx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18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