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芦溪县银河镇紫溪村。
法定代表人:辛洪海。
本院在执行张爱科申请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萍乡市芦溪县绿行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辛洪海和肖万力,其中辛洪海认缴股金700万元、肖万力认缴股金1300万元,但均出资不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辛洪海和肖万力为本案的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