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贺春林。
被执行人:李军明,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贷记卡支款本金4333.32元、滞纳金256.65元、利息95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经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经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粤X×××××牌机动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信息,查封��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4日止,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你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解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暂未发现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919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