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许家华、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1民终5135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9-11公开日期:2017-10-30
当事人:许家华,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盛冬云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家华,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盛大社区盛大德馨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681472A。

法定代表人:王家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泽,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冬云,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许家华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盛冬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许家华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许家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家华撤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