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盛大社区盛大德馨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681472A。
法定代表人:王家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泽,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冬云,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许家华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盛大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盛冬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许家华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许家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家华撤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