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智国彪,男,汉族,住伊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志锋,男,汉族,住汝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志锋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张志锋至今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人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志锋名下位于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