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杨正军、孙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624执531号之三
所属地区:南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5公开日期:2018-07-13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杨正军,孙雪琴
案由:nan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15720469X。

法定代表人:刘言华,行长。

被执行人:杨正军。

被执行人孙雪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杨正军、孙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军下落不明,杨正军、孙雪琴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