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榆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182民初6370号
所属地区:榆树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0公开日期:2017-09-30
当事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春艳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6370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文春,系八号支行副行长。

被告顾春艳,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健民村*组。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