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飞与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622民初5209号
所属地区:蒙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7公开日期:2017-11-21
当事人:吴飞,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5209号原告:吴飞,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5075788。

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星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飞与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6月至同年9月在蒙城承建工程施工,被告多次租赁原告的吊车使用,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65000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工商信息查询,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算单,证明被告欠原告租金65000元。

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宏星公司于2016年6月至同年9月在蒙城县范集进行20兆瓦光伏工程施工,多次租赁原告吊车使用,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单,加盖该公司蒙城项目部公章,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6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的吊车使用,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65000元,给原告出具结算单,加盖该项目部公章,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