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池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981执1767号
所属地区:福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7公开日期:2017-10-30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池小玲,郭耀光,福安市通和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nan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

负责人:卓生晖。

被执行人:池小玲,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郭耀光,男,1980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安市通和日用品经营部,住址福安市。

经营者:池小玲。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池小玲、郭耀光、福安市通和日用品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