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家秀、曾凡林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5民终977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9-27公开日期:2017-11-29
当事人:黄家秀,曾凡林,喻梅
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秀,女,194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林,女,194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梅,女,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上诉人黄家秀因与被上诉人曾凡林、喻梅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2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家秀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上诉证据不充实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家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