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西凌云县大众农机有限公司与黄鹏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凌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1027民初556号
所属地区:凌云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1公开日期:2017-11-08
当事人:广西凌云县大众农机有限公司,黄鹏华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556号原告:广西凌云县大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纳新小区040号。

法定代表人:黄显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东,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凌云县。

被告:黄鹏华(曾用名:黄尚首),男,1963年9月2日出生,壮族,农机推广站职工,住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元,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西凌云县大众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鹏华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广西凌云县大众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凌云县大众农机有限公司以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其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