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香河县铭典家具厂与贾家雄、香河县新鑫源货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香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1024民初2361号
所属地区:香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05公开日期:2017-10-30
当事人:香河县铭典家具厂,贾家雄,香河县新鑫源货运中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361号原告:香河县铭典家具厂,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赶水坝村。

营者:高长铭。

被告:贾家雄,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香河县。

被告:香河县新鑫源货运中心,住所地香河县家具城北方会展中心南侧路西。

经营者田耕。

原告香河县铭典家具厂与被告贾家雄、香河县新鑫源货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香河县铭典家具厂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