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韩允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纪和��被告:那伟。
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农业发展公司)与被告那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润农业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栾纪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那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润农业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承包费35000元、违约金15000元,共计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承包内容、承包期限、承包方式、承包费等。
其中2016年承包费为35000元,每天0.5%滞纳金计63875元,被告至今未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诉讼,请求判若所请。
被告那伟未作答辩。
原告金润农业发展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原件1份,被告那伟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1份,该协议载明:“甲方: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乙方:那伟一、甲方将位于二区2号地一斗东端的低洼地约500亩土地出租给乙方。
二、用于乙方农业开发水产养殖及经营;三、承包期限及费用: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每年承包费3500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当年承包费35000元,以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交纳次年承包费。
逾期按5‰每天缴纳滞纳金。
���…”。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那伟缴纳了2015年度的承包费35000元,但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缴纳的2016年度承包费35000元至今仍未向原告缴纳。
庭审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日5‰计算的违约金15000元,符合原、被告的合同约定,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那伟欠原告承包费35000元未按时向原告支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35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