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村民委员会海洞口村民小组与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人民政府、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桂0225行初26号
所属地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9公开日期:2018-01-05
当事人: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村民委员会海洞口村民小组,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人民政府,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祝元
案由:nan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5行初26号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村民委员会海洞口村民小组,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村民委员会海洞口屯。

诉讼代表人李爱宣,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聚双,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街。

法定代表人廖映姿,该镇镇长。

诉讼代表人韦庄,怀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旭,怀宝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融水县拱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马空,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柳月,融水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珍英,融水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祝元,男,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村民委员会海洞口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人民政府、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定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怀宝镇中寨村民委员会海洞口村民小组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