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邹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翼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湘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4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汉仕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地址。
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工商部门审查核准,随意变更法人的住所地是不诚信的行为,不能认可。
故请求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4216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继续由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劳务派遣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当为被派遣单位住所地,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虽在武汉市江岸区,但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葛店镇